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司票字第146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14690號聲請人 黃勇仁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 葉俞貞 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3年10月7日簽發之借據乙紙,內載金額新臺幣60,000元,經聲請人向相對人催討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借據乙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經核,聲請人執以請求之憑證係借據,而非本票,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不符,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5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註: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