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家補字第1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補字第105號聲請人 陳碧蓮 相對人 阮忠信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查本件聲請人逾113年3月6日聲請相對人至其死亡日止,按月給付新臺幣(下同)10,000元,聲請人為51年出生,參考內政部統計處公告簡易生命表,餘命超過10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規定,因定期給付涉訟,期間超過10年者,以10年計算,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200,000元(計算式:10,000元×12月×10年=1,200,000元),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之規定,應徵收費用2,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5條、第26條第1項第30條之1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繳裁判費2,
000元,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3月22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惠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如抗告,則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25日
書記官簡慧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