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基簡字第4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基簡字第4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修繕房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基簡字第455號上訴人 李一郎 即被告
李進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王博彥 因101年度基簡字第455號請求修繕房屋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玖萬零柒佰柒拾貳元(145,386元×2=290,77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捌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現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中華民國102年1月14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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