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交簡附民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2號原告 盧偉康 被告 程越檀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交簡字第271號(原案號:109年度交簡字第468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4月29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黃傅偉
法官劉俊源法官洪翠芬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瑩琪中華民國110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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