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4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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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14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1426號原告 張育滕
蔣瀞瑩 共同訴訟代理人 高傳盛 律師被告 陳彥霖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陳順生 共同訴訟代理人 郭明松 律師( 法扶 律師)被告 楊大弘
陳亮廷
金趙淮開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陳鐛淞 被告香港商英雄國際資產管理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黃群雄 被告GoldenE-LotusInternationalCo.,Limited兼法定代理人 周建東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王安明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年六月九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三十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清,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4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維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29日
書記官潘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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