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附民字第9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重附民字第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因銀行法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9年度重附民字第96號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周建才 律師被告 蔡明芳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109年度金訴字第44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蔡明芳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4月29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周玉琦
法官吳承學法官吳志強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貽婷中華民國110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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