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司聲字第7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行使權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聲字第744號聲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理人 郭文祥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黃禮智 間聲請通知行使權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其訴,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故相對人死亡者,已無當事人能力,其情形又無從補正,法院自應以裁定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業已於民國111年3月2日死亡,有相對人個人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是相對人既已無當事人能力,其欠缺亦無從補正,按諸首開規定,聲請人聲請本院通知相對人行使權利,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1年6月17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郭志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