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84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司票字第84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8464號聲請人京城銀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洪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金國際貿易有限公司盧寶霖葉沛儒沈忠聖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黃金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二、請提出相對人盧寶霖、葉沛儒、沈忠聖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因聲請人未提供相對人身分證字號,故本院無從以戶役政系統查詢)。
中華民國111年6月1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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