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單禁沒字第27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單禁沒字第2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單禁沒字第27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明哲
李紹緯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等違反動物用藥品管理法案件(108年度偵字第7196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9年度執聲字第17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明哲、李紹緯因違反動物用藥品管理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08年度偵字第7196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08年5月20日確定,並於109年5月19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被告等人所有,且為供被告等前開犯罪所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之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
1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等因違反動物用藥品管理法案件,業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08年度偵字第7196號為緩起訴處分,並於109年5月19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及被告二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為製造動物用藥品之原料藥,屬動物用禁藥,未經核准不得擅自輸入,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107年7月5日防檢一字第1070717541號函在卷可憑(見偵2596卷第16頁至第17頁)。又附表所列扣案物品均為被告等所有,而被告等未經核准,即逕自大陸淘寶網購買後輸入,業據被告二人偵查中供述明確,是附表所列扣案物品確為被告等所有、並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據此聲請宣告沒收,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6月30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吳逸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劉念豫中華民國109年6月30日附表:
┌──┬──────────────┬───┐│編號│物品名稱│數量│├──┼──────────────┼───┤│1│「硫酸卡那黴素」之動物用禁藥│6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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