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單禁沒字第27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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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單禁沒字第2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單禁沒字第27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彭芷涵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8年度毒偵緝字第59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9年度聲沒字第1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 伍伍捌肆 公克,含包裝袋壹只)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彭芷涵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緝字第58號、第5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該案扣得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5584公克),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規定。
三、經查,被告因施用第二級毒品行為,經依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之傾向,於109年5月27日執行完畢釋放,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毒偵緝字第58、第59號為不起訴處分,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而該案扣押之透明結晶1包,經送請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結果,檢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0.5584公克),有該院108年9月30日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鑑驗書(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毒偵字第3469號卷第79頁)在卷可考,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無訛,應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又裝放上開第二級毒品之包裝袋1只,因包覆毒品,其上所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俱視同毒品,一併沒收銷燬之;至供鑑驗用之毒品既已耗損而滅失,自不另予以宣告沒收銷燬。據上,本院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6月30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李昇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丁文宏中華民國10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