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108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108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1080號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債務人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伍萬叁仟伍佰捌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肆萬捌仟零肆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九九計算之循環利息,暨自95年11月23日起清償日止,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6年1月17日
民事庭法官游秀雯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1月17日
書記官蔡杰玲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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