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3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3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328號原告晶采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文課 告訴代理人 李麗虹 被告 陳奕琳
韓嘉霖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112年度訴字第51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2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英奇
法官何一宏法官謝昀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2日
書記官楊竣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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