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59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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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59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5918號債權人廿一世紀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黃仲立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500元。中華民國113年4月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