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度重附民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重附民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重附民字第21號原告 葉美珍 被告 許心怡
張哲瑋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訴字第338號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許心怡、張哲瑋被訴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原告葉美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至原告對被告 李柔嫻呂亭儀王浩雨傅榆藺許哲維莊正威李彥融陳穆寬呂皇樺陳儒剛汪明耀李登瀚 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因其等刑事案件部分尚未審結,是原告對被告李柔嫻、呂亭儀、王浩雨、傅榆藺、許哲維、莊正威、李彥融、陳穆寬、呂皇樺、陳儒剛、汪明耀、李登瀚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由本院另行審結,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11年12月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惠玲
法官楊心希法官游皓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欣宜中華民國111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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