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46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46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易字第460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1552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以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甲○○告訴被告乙○○傷害案件,簡易判決處刑書認係觸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嫌,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甲○○撤回告訴,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第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4月16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侯明正
法官陳振謙法官林佩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劉晴芬中華民國96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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