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2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2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277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三十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欄內主文及附表三增列編號六「扣案手機貳支均沒收」。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之增列,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十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事實欄內已說明係由附表一之人依該廣告留下之手機與被告聯絡,並於理由欄內就扣案之手機二支均沒收,對於主文及附表三增列「編號六扣案手機二支均沒收」,顯然並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裁定更正如主文。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4月16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黃翰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麗鈞中華民國96年4月16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