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基小字第302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基小字第302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111年度基小字第3027號原告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訴訟代理人 陳信華 被告 陳永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玖仟玖佰壹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柒仟肆佰玖拾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個月給付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給付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給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收取期數以連續三個月為上限。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1月19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2年1月19日
書記官陳柏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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