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9年度桃簡字第510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桃簡字第510號
上 訴 人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宏圖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丁芳汝 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99年10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三十萬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四千八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
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逕向本庭補繳,逾期不補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李文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若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
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致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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