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31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邱馨葦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邱馨葦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邱馨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於102年5月3日判處有期徒刑9年。於10
1年9月1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7年1月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邱馨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現已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99年度重訴字第3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4年、4年、4年、4年、4年、4年、4年、4年,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嗣經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
0年度上訴字第1236號判決將原判決撤銷,改判有期徒刑6月、3年10月、3年10月、3年10月、4年、3年10月、3年10月、4年,其中6月、3年10月、3年10月、3年10月、4年、3年10月、4年,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確定,再經上訴,經最高法院以101年度台上字第40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上開案件,復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1年度聲字第357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10月確定。復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審簡字第106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101年9月13日送監執行,其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7年1月5日以法授矯字第10701508
031號函核准假釋,而其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原為110年
7月11日,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該署107年
1月5日以法授矯字第10701508031號函,上開函檢附法務部矯正署臺中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紙在卷可考。茲檢察官以本院為受刑人所涉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核閱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無訛,認首揭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22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俞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嘉晏中華民國107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