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97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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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9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976號債權人 李芸 甄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六合益資產開發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提出債務人借款釋明資料(如借據、支票、本票)。
㈢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債務人六合益資產開發有限公司業
於106年11月22日府授經商字第1060757572號函准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1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7年1月10日
書記官廖日晟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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