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829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829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黃偉政 相對人即債務人 李芷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捌仟捌佰零肆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伍萬捌仟貳佰參拾捌元,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柒佰柒拾肆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新臺幣參萬陸仟玖佰元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6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