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9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973號債權人正怡興貿易股份有限公司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恩典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本件債權人為正怡興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或 郭憲龍 ,並
查報正怡興貿易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依民法規定,法人具有獨立人格,與其負責人為不同權利主體,應以自己名義為法律行為,台端債權人記載「正怡興貿易股份有限公司即郭憲龍」無法確認本件債權人為何人。另按民事訴訟法第511條規定,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㈡確認本件債務人為恩典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或 胡碧如 ,並查
報恩典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台端債務人記載「恩典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即胡碧如」無法確認本件債務人為何人。另按民事訴訟法第511條規定,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㈢債務人恩典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1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7年1月10日
書記官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