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拍字第20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拍字第2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拍字第202號聲請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蔡昀荃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周慶順 律師即 郭昆德 之遺產管理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坐落高雄○○○區○○段○○段596、596-1地號土地及其上739建號建物之最新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
中華民國108年8月12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