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催字第17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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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催字第1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催字第177號聲請人潤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嘉隆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貴公司提出之警察機關報案之証明文件,尚未詳盡,無法特定本票,請提出載有票據之種類、金額、發票人、受款人、付款地、到期日及發票年月日等票據明細資料之報案記錄。
中華民國108年8月12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