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9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5年台上字第9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請求排除侵害商標權行為等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五年度台上字第九二八號上訴人西班牙商肯波公司(Camper,S.L.)法定代理人馬丁.特洛猶斯.佛路沙Martin.Truyols.Fluxa訴訟代理人 郭建中 律師複代理人 方意欣 律師訴訟代理人 陳彥君 律師被上訴人 林育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商標權行為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審判決(一○二年度民商上字第一四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按第三審上訴,為當事人對於所受不利益之第二審判決聲明不服之方法,如上訴人對於第二審判決並無不利益,即無許其提起上訴餘地。本件上訴人於第一審請求被上訴人與共同被告亞錡國際有限公司(下稱亞錡公司,上訴人對亞錡公司上訴部分,另由本院以判決駁回)連帶給付新台幣(下同)六百六十七萬二千元本息,第一審判命被上訴人與亞錡公司連帶給付一百十一萬二千元本息,兩造各就敗訴部分提起第二審上訴,原審駁回被上訴人之上訴,就上訴人上訴部分則廢棄第一審所為上訴人敗訴部分之判決,改判命被上訴人與亞錡公司再連帶給付上訴人五百五十六萬元本息,則上訴人對被上訴人之請求並無受不利益之判決,上訴人仍對被上訴人聲明上訴,該部分之上訴,自不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五年六月一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林大洋
法官謝碧莉法官吳麗惠法官黃國忠法官鄭傑夫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五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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