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8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8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85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石晨曦受刑人陳高陞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3年度執聲沒字第44號、102年度執字第124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石晨曦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高陞因詐欺案件,前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指定具保金額新臺幣10萬元,由具保人石晨曦於民國102年8月26日繳納現金完畢後,已將受刑人釋放。
茲因該受刑人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執字第12407號案件執行時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查本院審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執聲沒字第44號執行案卷後,認受刑人經合法傳拘未到,具保人經合法通知,亦未到庭,足見受刑人確實已經逃匿,依上開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沒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3月18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李秋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江婉君中華民國103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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