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全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假處分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全字第8號聲請人天億文教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拾天億代理人 王殿僑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曾鈴惠 間聲請假處分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惟按聲請假處分裁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9款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假處分裁定,未依上開規定繳納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1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趙伯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1月17日
書記官康閔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