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70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708號聲請人 賴正和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證券無效。
其餘聲請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支票2張,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566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聲請人並已於民國107年8月11日刊登在太平洋日報,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屆滿,迄今無人主張權利,為此聲請判決宣告該證券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一、聲請人。二、申報權利之期間及在期間內應為申報之催告。三、因不申報權利而生之失權效果。四、法院,民事訴訟法第541條定有明文。次按公示催告之公告,應黏貼於法院之公告處,並登載於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公示催告之公告,除依第542條之規定外,如法院所在地有交易所者,並應黏貼於該交易所。民事訴訟法第542條第1項、第561條復有明定。又公示催告係法院依當事人之聲請,以公示方法催告不明之利害關係人於一定期間內申報權利,如不申報,將生失權效果之程序,影響利害關係人之利益甚鉅。故此項登載於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為必須遵行之方法,且公示催告之裁定與登報之內容須相互一致,方能使利害關係人知申報權利,而生公示催告之效果。
三、經查,聲請人就本院107年度司催字第566號准為公示催告裁定,業於107年8月11日登載於太平洋日報,且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7年11月12日屆滿,無人申報權利,故聲請人聲請宣告如附表編號1號所示支票無效,合於規定,應予准許。至附表編號2所示支票,公示催告裁定所載支票號碼為「MN0000000」,然聲請人登報時誤登載為「MN0000000」,有上開太平洋日報附卷可憑。依前揭說明,此部分不生公示催告之效果。故聲請人就附表編號2所示支票聲請除權判決,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7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凡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准許部分不得上訴;如對駁回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7日
書記官黃于容附表:
┌────────────────────────────────────────────────┐│支票附表:107年度司催字第566號│├──┬──────────┬──────────┬──────┬──────┬──────┬──┤│編號│發票人暨負責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盈昌國際精密有限公司│彰化商業銀行台中分行│107年7月31日│390,000元│MN0000000││├──┼──────────┼──────────┼──────┼──────┼──────┼──┤│002│贊發機械有限公司│彰化商業銀行台中分行│107年7月31日│724,500元│MN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