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拍字第3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拍字第3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拍字第348號聲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理人 施秋妤 相對人 林欣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 魏名聰 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101年4月16日。
(二)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12,000,000元。
(三)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包括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
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之借款、墊款、透支、票據、保證、信用卡消費款、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
(四)擔保債權確定期日:131年3月29日。
(五)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
(六)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七)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八)違約金: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違約金計收標準計算。
(九)其他擔保範圍約定:行使擔保債權之訴訟及非訴訟費用、因債務不履行而生之損害賠償、抵押權人所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
(十)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魏名聰,1分之1。嗣債務人魏名聰於101年4月17日向聲請人借款10,000,000元,約定有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121年4月17日,應按月繳納本息,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詎債務人自102年6月17日即未繳納本息,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9,520,717元及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貸款契約書等影本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附表:
┌─┬────────────────────────┬─┬─────┬──────┐│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號│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1│臺中│西屯區│西屯││2410││2,161│10000分之154│└─┴────┴────┴───┴───┴──────┴─┴─────┴──────┘┌─┬───┬───────┬────────┬──────────────┬────┐│編││││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材├───────┬──────┤│││建號│--------------││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要│││││門牌號碼│料及房屋層數││建築材料及用│││號││││合計│途│範圍│├─┼───┼───────┼────────┼───────┼──────┼────┤│││臺中市西屯區西│住家用│第二層:175.35│陽台:16.72│全部││││屯段2410地號│鋼筋混凝土造19層│合計:175.35│雨遮:3.35│││1│12691├───────┤樓│││││││臺中市西屯區上││││││││安路123號2樓之││││││││2│││││├─┴───┴───────┴────────┴───────┴──────┴────┤│共同使用部分:西屯段12761建號,面積9,086.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1462。││(含停車位編號042,權利範圍100000分之292)││(含停車位編號043,權利範圍100000分之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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