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5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5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返還訂金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581號上訴人即被告 李金璋 訴訟代理人 林瑋庭 律師被上訴人即原告 鍾嘉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訂金事件,上訴人即被告李金璋對於民國107年11月26日本院107年度訴字第58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俊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3日
書記官黃國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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