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7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725號原告 胡富美 上列原告與被告 胡治平 等4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鄉○○段○○○○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
二、苗栗縣頭份地政事務所於民國105年4月20日土地複丈成果圖所示編號1-1至1-3、編號3-1至3-3、編號5-1至5-3建物(下稱系爭建物)之最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及房屋稅籍資料正本。
三、若無法提出上開房屋最新稅籍資料,則請陳報系爭建物之現值。
中華民國105年8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柏仲中華民國105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