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7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7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700號聲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羅淑華羅珮文 間代位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調解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市○○段○○○段0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及同段2777建號建物之最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
二、相對人羅淑華、羅珮文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5年8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立晨中華民國105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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