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202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202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司促字第2028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拾伍萬玖仟陸佰貳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四點八八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陸萬柒仟伍佰壹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點二四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7年5月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謝美香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5月8日
書記官李育志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