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6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6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658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六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文件及資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9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碧惠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9月30日
書記官林宗勳附表:
(一)有無繫屬(進行)中之民事訴訟或強制執行事件;若有,應陳報該法院、案號及進行狀況。
(二)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協議書及無擔保債務還款計畫書。
(三)債務人自陳聲請更生前兩年內之收入已不足支應必要支出,如何能自96年1月協商成立時起,每月繳納協商款項至97年3月,若有資助者,應陳報其姓名、地址、資助金額、資助原因、有無提供擔保,並提出證明文件(資金交付、支領及使用流向之證明)。
(四)不能清償債務之證明文件。
(五)債務人汽車(即車牌00-0000與BX-0729)行駛執照影本,並釋明汽車廠牌及出廠年份、排氣量、購入價值。
(六)債務人汽車(即車牌00-0000)之買賣契約,與相關證明文件(買受人是否已交付價金、債務人受領價金之方式及使用價金流向之證明)。
(七)債務人機車行駛執照影本,並釋明機車廠牌及出廠年份、排氣量、購入價值。
(八)債務人所有在郵局、金融機構所開立存款帳戶,聲請前2年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九)收入證明切結書並提出收入減少證明。
(十) 陳明 是否仍受雇於吉元交通有限公司,若有則陳明在吉元交通有限公司營業計程車的模式為靠行或寄行?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且提出在職證明、薪資帳戶存摺影本、扣繳憑單、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雇主聯絡方式及地址。
(十一)聲請前5年內從事小規模營業活動之證明文件(如附營利事業登記證及五年內之401表格,或營業登記准許函及五年內之403表格,若未報營業稅者,應提出最近五年內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再若未報所得稅者,需以書面陳述每月平均營業及收入之情形及提出可資證明之文件)。
(十二)債務人民國97年度至聲請之日以前各月之薪資單。
(十三)每月給付車輛維修費用為新臺幣12,000元之計算方式並提出證明文件,是否已含汽車應支出之牌照稅、燃料稅、保養?每月油資約為多少並製成月報表及提出油資之證明文件。
(十四)債務人每日三餐記帳表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起算30日。
(十五)申請日為民國97年9月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債權人清冊。
(十六)應受扶養親屬(即 吳陳秀琴 及債務人子女)最近2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近1個月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十七)釋明所居住房屋坪數範圍係供何人居住,配偶吳陳秀琴是否同居一處?若有其他居住人,其工作及收入狀況,及債務人每月實際支出水、電、瓦斯費用。
(十八)配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及子女之全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陳明未能在同一戶籍之原因。
(十九)陳明債務人於債權人清冊中之債務種類(如有擔保或無擔保)、債務之發生原因。
(二十)陳明為何申請日為民國97年4月25日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債權人清冊(參本院卷第13頁至第17頁)之最大債權銀行為香港上海匯豐銀行與債務人民國96年1月協商最大債權銀行台新銀行不符。
(二一)陳明戶籍地與現居所地不一致之原因,並提出證明文件。並提出債務人市內聯絡電話號碼。
(二二)若裁定更生開始,則債務人之更生方案(應含清償金額、分期清償方法、最終清償期)為何?
(二三)陳明每月繳納全民健保保險費用及勞工保險費用為何,並提出一個月份之繳費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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