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法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法字第47號聲請人 洪煜棋 (即財團法人農業機械化研究發展中心之董相對人財團法人農業機械化研究發展中心法定代理人洪煜棋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變更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農業機械化研究發展中心捐助暨組織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財團法人農業機械化研究發展中心負擔。
理由「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
。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民法第62條定有明文。
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農業機械化研究發展
中心之董事長,該財團法人於民國73年10月3日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許可設立,同年11月13日經本院登記處核准設立登記、109年6月29日核准變更登記,發給法人登記證書(登記簿第47冊第9頁第1076號),為配合財團法人法施行,於109年12月2日經第13屆第2次董監事聯席會議決議,修正捐助暨組織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聲請准為變更等語。經查,本件捐助暨組織章程變更之聲請無違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亦未牴觸民法之規定,且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9年12月29日農授糧字第1091044363號函備查,應予准許。
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3月12日
民事第九庭法官林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0年3月12日
書記官蔡汶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