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952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952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對人即債務人 蕭玉禎 (原名 蕭麗敏 )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柒仟貳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捌仟玖佰肆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6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