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消債更字第9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消債更字第9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消債更字第972號聲請人甲○○代理人 陳聰敏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及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並提出證明文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1項及第6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不為真實之陳述,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同條例第8條及第46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關係文件,爰定期命補正,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⒈依95年無擔保債務還款計劃還款之證明文件(如存摺封面、內
頁、匯款或轉帳證明等),已按各期清償之金額及證明,另應表明自何時起未清償,以及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影本,需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存摺至裁定送達日之後。
⒉聲請人配偶 蘇美如 之收入證明、薪水帳戶存摺影本,並陳明對家計之負擔計算方式。
⒊受扶養人 曹仁傑 97年、96年度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及綜合所得
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並請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曹仁傑、蘇美如是否有領取低收入戶補助、教育補助、失業給付、老年給付、殘障補助或其他津貼補助,其期間及領取總金額,並提出領取補助款之存摺等證明文件。
⒋聲請人所列支出必房租、生活及扶養等用之證明文件(收據及
明細)以及如有投保之所繳保險費用之完整保險契約(須記載保險期間及金額);如有其他如儲蓄型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股票、基金或其他財產及收入,亦應併為陳明其種類之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並請說明債務人聲請前2年之信用消費概略明細。
⒌其餘有不可歸責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及不能清償債務
或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相關證明文件(例如生病之診斷證明書、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等)。
⒍最近1個月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書(紅色聯單)。
⒎提出房屋租賃契約書正本(須載明租賃房屋所在地)、聲請前
1日回溯2年期間之房租支出證明文件(如以現金支付請提出出租人出具聲請人已繳納租金之證明,若為匯款繳付,請提出匯款單及帳戶交易明細表等資料)及出租人地址及聯絡電話,並請說明於戶籍地址外另租屋居住之原因。
中華民國98年10月2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昭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10月27日
書記官劉音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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