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30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3048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宋俊燕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聲字第18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宋俊燕就附表所示罪刑之宣告,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宋俊燕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宋俊燕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7月24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官楊仲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庭瑜中華民國104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