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5513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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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551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551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簡志堅 相對人即債務人磊鑫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國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貳拾萬元。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楊國治給付部分,由聲請人所提出之民國(下同)105年6月16日宜蘭縣○○鄉○○段○○○○○○○號土地合建案之整合開發委託書,簽約人為磊鑫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相對人楊國治並非簽約人,另聲請人提出106年9月14日之協議書,相對人楊國治係以磊鑫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之身分與聲請人協議還款事項,亦無從認定相對人楊國治為債務人。綜上,聲請人聲請相對人楊國治給付,顯屬無據,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