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交簡附民字第2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69號原告 游曾惠珍 被告 周明都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100年度交簡字第594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2月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胡堅勤
法官盧軍傑法官高增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政良中華民國100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