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附民字第6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附民字第697號原告 薛玉蕊 被告 唐清松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100年度簡上字第83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如僅應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審判者,應以裁定將該案件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是被告上訴二審後,被害人於審理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嗣被告撤回該刑事上訴,則被害人所提之附帶民事訴訟雖屬合法,但因被告業已撤回刑事部分之上訴,法院即應專就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審判。惟依首揭法律規定,法院刑事庭不得專就附帶民事部分審判,自應以裁定移送法院民事庭(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84年度法律座談會研討結果參照)。
二、經查,本件被告唐清松因傷害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0年7月14日以100年度簡字第4104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千元折算1日,被告不服,提起上訴,而於上訴審理中,被告於100年12月8日撤回上訴。揆諸首揭規定與說明,自應將原告所提之上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2月8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何燕蓉
法官錢衍蓁法官吳韻馨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元佑中華民國100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