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53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53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538號聲請人 黃瑀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24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3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7月2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慧瑜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7月28日
書記官洪菘臨┌──────────────────────────────────────────────┐│支票附表:104年度除字第53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明道學校財團法人明│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台│103年11月10│54,049元│UA0000000││││道大學│中支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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