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9年度桃簡字第1310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簡字第1310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姜智強

鍾椀筑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廖天賜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0年11月5日所為第一審民事簡易判決不服,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然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9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4,2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請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本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7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陳逸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30日

書記官洪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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