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簡字第1310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姜智強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廖天賜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0年11月5日所為第一審民事簡易判決不服,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然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9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4,2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請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本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7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陳逸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30日
書記官洪惠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