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審訴字第9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審訴字第955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騰寶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107年度偵字第9472號、107年度偵字第120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蔡騰寶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警訊時就二次犯行均已自白犯罪(警一卷2頁筆錄、警二卷7頁筆錄),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7月2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鄭詠仁
法官張雅文法官洪碩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25日
書記官黃振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