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2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32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3284號原告 游琇惠 上列原告與被告 葉國龍陳正家陳聰達熊治民陸連德 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四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葉國龍、陳正家、陳聰達、熊治民、陸連德之真正住所或居所,需提出被告葉國龍、陳正家、陳聰達、熊治民、陸連德之最新戶籍謄本(非記事省略戶籍謄本),以證明被告葉國龍、陳正家、陳聰達、熊治民、陸連德之真正住所或居所。
二、請補提出「侵權行為賠償起訴狀」繕本「五份」,日後所提出所有書狀及證物,均需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三、請補提出「侵權行為賠償起訴狀」所記載證物編號1至18至本院,並同時補提出五份證物繕本。
四、請提出 周錦文 具有「大學法律系、所畢業者」、「經高考法制、金融法務,或其他以法律科目為主之高等考試及格者」之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111年7月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李家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8日
書記官王怡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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