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8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簡字第8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簡字第851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唐顯文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4月25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2項及理由欄第三點內關於應沒收之抽頭金均應更正為「新臺幣叁佰伍拾元」。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
二、查本件扣案之抽頭金依卷附扣押物品目錄表所載為新臺幣350元,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2項及理由欄第三點內關於應沒收之抽頭金均誤載為新臺幣600元,自應更正為如
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7月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曾正龍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黃馨慧中華民國111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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