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2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40號上訴人即原告 廖錦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世明 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5月2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57萬6,14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4,66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7月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姚水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8日
書記官吳華瑋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