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度司拍字第4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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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司拍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拍字第47號聲請人花蓮縣壽豐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吳永能 相對人 周紫婕
周嘉玲 周素雲 周富美 周國華 周正大 周蕙芝 周素娥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次按除另有規定外,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並於因繼承所得遺產範圍內,負清償責任。民法第1148條,復有明確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 周朝宗 (下稱債務人)於民國102年2月19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花蓮縣壽豐鄉農會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23,4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132年2月8日,債務清償日期、利息(率)、遲延利息(率)、違約金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依法登記在案。
三、又債務人於107年3月15日簽發借據一紙,向聲請人借款11,650,000元,借款期間自107年3月15日起至112年3月15日止,並另邀同相對人周紫婕為連帶保證人,詎未料債務人於借款後未依約清償上開債務,經聲請人查對,債務人尚欠負聲請人本金11,060,000元及利息、違約金。又債務人已於109年8月28日死亡,相對人均為債務人之繼承人,且已就附表所示不動產辦畢繼承登記,依繼承之關係應承受原屬債務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及義務。依前開規定,聲請人自得就如附表所示不動產,對相對人行使抵押權。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上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放款共用查詢單、借據、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移轉變更契約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等為證。又經本院於112年8月1日發函通知相對人就本件聲請陳述意見,其迄未表示意見,應認聲請人主張為可採,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12年9月12日
司法事務官易新福附表(土地):112年度司拍字第47號編號土地坐落使用分區使用地類別面積抵押權設定範圍所有權人暨所有權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小段地號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花蓮縣壽豐鄉路內段0000-0000空白空白920.521之1周紫婕、周嘉玲、周素雲、周富美、周國華、周正大、周蕙芝、周素娥公同共有(1分之1)002花蓮縣壽豐鄉路內段0000-0000空白空白2,053.551之1周紫婕、周嘉玲、周素雲、周富美、周國華、周正大、周蕙芝、周素娥公同共有(1分之1)003花蓮縣壽豐鄉東華段0000-0000空白空白168.931之1周紫婕、周嘉玲、周素雲、周富美、周國華、周正大、周蕙芝、周素娥公同共有(1分之1)004花蓮縣壽豐鄉忠孝段0000-0000空白空白1,169.031之1周紫婕、周嘉玲、周素雲、周富美、周國華、周正大、周蕙芝、周素娥公同共有(1分之1)附表(建物)︰112年度司拍字第47號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建物面積(平方公尺)合計(平方公尺)附屬建物抵押權設定範圍所有權人暨所有權範圍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面積面積單位001花蓮縣壽豐鄉東華段00000-000花蓮縣○○鄉○○路○段00號東華段0000-0000地號住家用、鋼筋混凝土造、4層一層104.28二層95.77三層95.77四層54.58350.40陽台38.28平方公尺1之1周紫婕、周嘉玲、周素雲、周富美、周國華、周正大、周蕙芝、周素娥公同共有(1分之1)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裁定七日內補正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相對人若經本院通知遷移新址不明無法送達,如須公示送達並應具狀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