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8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8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856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交付保護管束(99年執聲字第6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受刑人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板橋地
方法院以98年度訴字第57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及本院以98年訴字第80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現於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
嗣受刑人於99年4月6日由法務部以法矯字第0999011196號函
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期原為99年6月28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12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99年6月16日,因此自核准假釋之日起至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止,為受刑人之假釋期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後,認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4月20日
刑事第15庭法官邱蓮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葉宜玲中華民國99年4月20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