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8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8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855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交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字第6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等法院判刑確定。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司於民國99年4月6日以法矯司字第0990905722號函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99年6月17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4月2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吳勇毅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游秀珠中華民國99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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